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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甄選機制

i.第一階段:基本資格

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的人士,必須首先符合一套「基本資格」的要求,然後才能根據計劃所設的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

 

ii. 第二階段:計分制度

符合「基本資格」所有要求的申請人,可選擇以「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的方式接受評核。「綜合計分制」下設五個得分範疇,而「成就計分制」則設有一個得分範疇。

「綜合計分制」設有最低及格分數,選擇以「綜合計分制」獲取分數的申請人應先評估其個人資歷是否已達到最低及格分數,才提交申請。

 

iii. 第三階段:甄選程序

甄選程序會定期進行,為申請人分配名額。在每次甄選程序中,同時符合「基本資格」並在「綜合計分制」下累計得分達到最低及格分數的申請,及符合「基本資格」並在「成就計分制」下獲得分數的申請,依總得分排列名次後,得分較高的申請將獲提選作進一步評核。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簡稱「入境處處長」)可就如何根據本計劃評核、評分及分配名額徴詢一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諮詢委員會由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委任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員組成。諮詢委員會將考慮香港的社會經濟需要﹑各申請人所屬界別及其他相關因素,向入境處處長建議如何分配每次甄選程序中可分配的名額。得分較高的申請人不一定獲分配名額。每次甄選結果會在入境處網頁公布。由於甄選程序需時,除非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被拒絶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辦理中。

 

iv. 第四階段:原則上批准

在甄選程序中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將獲發一封「原則上批准通知書」,在接獲該函件後,有關申請人須親身前來香港出席會面,並出示其在申請期間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處查證。申請人可以訪客身份來港出席上述會面。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並不自動保證申請人最終可循本計劃獲准入境香港或逗留香港。

 

v. 第五階段:獲簽發簽證/進入許可

在入境處滿意查證所有文件而且各相關申請程序均告完成後,獲批准的申請人可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簽證/進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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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 https://pixabay.c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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