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 - 創業移民計劃
來港投資(開辦/參與業務)- 申請前
旨在為有意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投資 (即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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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的中國居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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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引言
申請資格
來港投資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准則,可獲考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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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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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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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符合上述所載的准則及一般入境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可申請來港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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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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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國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及香港特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受訓,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准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事務處對這些資格准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希為留意。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來港投資的申請人,可根據香港特區現行有關受養人的政策申請帶同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投資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定居的申請,如符合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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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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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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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港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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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程通行證計劃以外途徑取得澳門居留身份並現居澳門的前內地中國居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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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受養人將會獲得與其保證人相同的逗留期限。受養人須在保證人離港的時間離開香港。按現行政策,受養人可以在香港就業而不會受到限制。
審批時間
入境事務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來港投資的簽證/進入許 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齊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事務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事務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事務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 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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