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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創業移民計劃
申請後
所需旅行證件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標簽。簽證/進入許可標簽會由保證人前往入境事務處領取後轉交申請人。倘若申請是在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遞交,簽證/進入許可會透過有關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視乎合適者而定)發給申請人。
申請人應把簽證╱進入許可標簽貼在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上,以便抵港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出示。
延長逗留期限
獲准來港投資的人士,會以就業身份在港逗留。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投資。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2-2-3年的模式批出。
轉換工作
獲准來港投資的人士,來港後可申請轉換工作,但必須仍然符合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
回港居留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居留權
獲准來港投資的人士,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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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 https://pixabay.c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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