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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投資移民
投資移民計劃適用人士
政府於2015年1月14日公佈,由2015年1月15日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有關續期及永久居留具體詳情可向中原移民專業顧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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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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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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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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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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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
投資移民主申請人資格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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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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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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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指定時間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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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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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主申請人可以携帶受養人(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
投資移民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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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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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國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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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入境處提交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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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發出原則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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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投資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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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出正式批准,辦簽證,辦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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