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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入境安排

  • 於甄選程序中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將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持有該通知書的申請人會獲邀請前來香港親自出席會面,並提交緊接「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簽發日前的10年內曾居住12個月或更長時間的每個國家/地區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或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的正本,以及出示其在申請期間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處查證。此外,如申請人為中國內地的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還需要提交其現時所屬內地工作單位或負責備存其記錄的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出的赴港居留同意書。同意書的樣本會與「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一併寄予有關申請人。申請人的受養人(如果有)無須來港出席會面。

  • 獲「原則上批准」並不等同根據本計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的正式批准。申請人必須令入境處信納其在申請期間所作的一切聲明和資料為真實和完備,才會獲正式批准。

  • 在獲正式批准後,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果有)將會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簽證/進入許可。該簽證/進入許可標籤應貼在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的空白簽注頁上,在進入香港時向入境處人員出示。

  • 在獲正式批准後,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果有)將會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簽證/進入許可。該簽證/進入許可標籤應貼在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的空白簽注頁上,在進入香港時向入境處人員出示。

  • 曾根據任何入境政策或計劃(包括但不限於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並受一項或數項在港逗留條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請參加此計劃,條件是當局評核其申請時,會視申請人、其配偶及受養子女(如果有)為不具有進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權利的新入境人士。在申請獲正式核准後,申請人將根據本計劃獲簽發簽證/進入許可。

  • 中國內地的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若其申請獲批准,於根據本計劃來香港居留前必須先取得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通行證」)和相關的赴港簽注。倘若申請人及/或其受養人(如果有)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為電子「通行證」,則須於辦理入境手續時一併出示其根據本計劃獲發的進入許可標籤。

  •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請,並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滿一年,(「海外」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以外的地區),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國護照申請根據本計劃在香港居留。就循本計劃進入香港的目的而言,此類別的海外中國公民並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證」及相關的赴港簽注。

受養人的入境

  • 本計劃的申請人可申請帶同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根據香港現行有關受養人之政策來香港,而根據本計劃獲核准人士或正在申請核准之人士,將成為其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獲本計劃核准人士的受養人一般會獲得與其保證人相同的逗留期限。

  • 本計劃的申請人宜將其隨行家庭成員的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與其本人的申請一併遞交。如申請人根據「綜合計分制」獲取分數的得分範疇包括隨行已婚配偶的學歷或隨行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的人數,則申請人必須為該等隨行家庭成員提交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並將申請與其本人的一併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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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 https://pixabay.c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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