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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延期逗留申請
獲本計劃核准人士及其受養人根據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其居港期受逗留期限的限制。如其有意繼續於香港定居,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個星期內前提出延期逗留申請。
以「綜合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
在首12個月逗留期限接近屆滿時申請延期逗留,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其已採取來港定居的步驟,在本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業務。
為符合申請進一步延期逗留的資格,以「綜合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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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香港定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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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有所貢獻,例如擔任相當於學位程度、專家水平或高級的支薪職位,或於香港建立具合理規模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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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就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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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就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如果能證明可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果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其延期逗留或進一步延期逗 留申請可獲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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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及/或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7年後,依香港法例申請香港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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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 https://pixabay.c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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